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再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97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14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9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41號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