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8月3日│98年12月1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154、1164號│13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虎簡字第287號│99年度易字11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2日│99年3月2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虎簡字第287號│99年度易字110號││決├────┼───────────┼───────────┤││判決確│98年12月18日│99年4月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8號│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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