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蕭秀琴
陳贇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陳泓翰 律師被告 蔣惟銘
鄭振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
張晁綱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