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3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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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3650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乙○○於起訴前已遷移戶籍至台北市○○區○○路○
號9樓之1,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