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3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3614號
原   告 乙○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債權轉讓書,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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