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陳淑慧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參照卷內所附借據第十二條之約款,雙方當事人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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