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婚姻無效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之戶籍地址為臺南市○○路○段○○○巷○○○號,而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無戶籍地址,自應以原告戶籍地址之管轄法院管轄,本院自有專屬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並無與大陸地區人民之被告結婚之真意,而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與被告在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福清市核發之結婚證明書,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向臺灣地區籍機關辦理戶籍登記,原告亦因此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兩造雖有結婚登記,惟內心並無結婚之真意,爰訴請確認兩造之婚姻無效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刑事判決等各一份為憑,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之婚姻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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