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唐治民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而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高思大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