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4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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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三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兩造簽立現金卡契約書,約定被告得循環使用核准之額度
,借款利率以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9.7計算
如未依約還款,除依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2被告雖依「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參加協議
簽訂協議書,然被告並未依協議清償還款。
3被告在原告對之聲請支付命令後曾還款新台幣2千元,抵
銷違約金、利息後,被告計欠原告13萬4749元,及自96年
8月19日起之利息、違約金。
4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支
付命令異議書狀陳述略以:被年紀大找不到工作,生活非常
困苦,目前病魔纏身,必須醫好才能找到工作。希望原告降
低利率、同意分期償還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契約書、
放款帳務資料、申請書、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
利率查詢表、還款明細表等為證,被告對其實際欠款金額未
予爭執,應可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其餘主張舉證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44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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