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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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73號原告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思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陸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柒仟壹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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