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志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德Cafe83餐廳(國父紀念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9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另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德Cafe83餐廳(國父紀念館)發支付命令部分,債權人陳報之主營業所亦非設於本院轄區,且未提出任何對其有請求權存在之釋明文件,債權人於向管轄法院聲請時,應自行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供管轄法院審酌,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