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師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57號、105年度執字第1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師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師嘉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並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
9號解釋在案。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受刑人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均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受刑人簽署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乃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茲檢察官聲請就各該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而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而生不得易科罰金之結果,衡諸前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就原得易科罰金部份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聲請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民國)│104年7月21日│104年4月8日│104年4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速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104年度偵字第││││2549號│9212號│921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實││2104號│702號│702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1日│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決││2104號│702號│702號││├────┼────────┼────────┼────────┤││確定日期│104年9月22日│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104號│字第1625號│字第16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