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62號上訴人 李宜盉 (原名 李玉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瑞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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