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美娟(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美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6月(10次)│├────────┼───────────┼───────────┼───────────┤│犯罪日期│104.11.23前1個星期至│105.04.23中午12時許│104.08.28、104.08.29、│││104.11.23││104.08.29、104.08.30、│││││104.09.13、104.09.20、│││││104.09.27、104.09.28、│││││104.10.06、104.10.1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82號│第1148號│10724號、105年度偵字第│││││72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65號│105年度易字第46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72號││審││││││├──────┼───────────┼───────────┼───────────┤││判決日期│105.06.17│105.08.12│105.08.23│││││││├─┼──────┼───────────┼───────────┼───────────┤│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65號│105年度易字第46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7.12│105.09.06│105.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231號(即106年度執緝│5323號(即106年度執緝│6036號(即106年度執緝││備註│字第245號)│字第247號)│字第246號)(編號3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美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3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09.22、104.10.26、│104.11.23││││104.11.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724號、105年度偵字第│10724號、105年度偵字第││││720號│72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7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72號│││審││││││├──────┼───────────┼───────────┼───────────┤││判決日期│105.08.23│105.08.23││││││││├─┼──────┼───────────┼───────────┼───────────┤│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7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9.27│105.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036號(即106年度執緝│6036號(即106年度執緝│││備註│字第246號)(編號3至5│字第246號)(編號3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刑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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