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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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99號上訴人即原告原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濟良 送達代收人 呂玫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宏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99號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