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家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55號上訴人 黎雪娥
黎淑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視同上訴人 葉玉春
黎金源 黎世旗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林蕙姿
高子涵 被上訴人 黎世光 訴訟代理人 林秀貞 受告知人 温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視同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就上訴人於民國106年3月2日所提上訴理由㈡狀之陳述及所引用之證物1~6具狀為說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