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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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癸○○
相 對 人 戊○○
      子○○
      丙○○
      丁○○
      己○○
      壬○○
      辛○○
      庚○○
      丑○○
      寅○○
      甲○○
      乙○○
       林秀月
上列當事人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
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癸○○聲請對相對人戊○○等為公示送達
,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以裁定命聲請人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28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
迄未補繳上開聲請費,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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