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
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