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5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馬振孝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