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18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