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簽發,均未載到期日,票面金額均
為新臺幣伍仟元,票號分別為0000000及0000000號之本票貳紙,票據
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發票日均為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均未載
到期日,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票號分別為0000000及0
000000號之本票二紙,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並以九
十年度票字第五四一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係爭本票為原告於八十六年間因
參加訴外人 蔡慧雀 召集之合會所簽發,然該本票之發票日均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
五日,至被告以該本票聲請准許強制執行裁定時,已超過三年,原告以系爭本票
已罹時效消滅抗辯,拒絕票款給付,是屬有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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