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政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銘鎔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39,996元,應徵收第二審之裁判費為新台
幣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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