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五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即互助會單上登載之葛媽媽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參加
原告所召集之民間互助會,每會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每月一會期,共二十六
會期。嗣被告得標第十八、十九二會,僅繳會款至第二十二會期,其自第二十三
會期即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第二十六會期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完會止,
仍應按月給付死會會款二萬元,詎被告前應給付之死會會款二會四期共計八萬元
,迄未給付,屢經原告催討未果,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互助會會單影本一件等為證,經核相符。本件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