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二一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壹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台中市○○區○○路二段四巷五六號「甲○○○」大廈之住
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廈台中市○○區○○路二段四巷九十二號三樓之區分
所有權人。依「甲○○○大樓」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確認,住戶之管理費以每坪新台幣(下同)四十元收取,繳費標準以每三個月
為一期計算,每期繳交。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