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15號原告A女
A女之母A女之父(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被告 李昀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林翠珊
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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