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原小字第46號
原告 王啟典
被告 張雪兒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1月14日宣判,然查,上開辯論期日通知於111年10月19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時尚未生送達之效力,此部分之訴訟程序即有不備,而有再開辯論重行送達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