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原小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原小字第46號

原告 王啟典

被告 張雪兒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1月14日宣判,然查,上開辯論期日通知於111年10月19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時尚未生送達之效力,此部分之訴訟程序即有不備,而有再開辯論重行送達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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