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被告 陳東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03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理由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東林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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