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6號原告 張之毓張美娟 原告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被告鄉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吳梅香人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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