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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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45號聲請人 楊雅雯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法扶)相對人 楊益全
許進益
許進德
許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等事件(111年度家補字第149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暨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審查表、屏東縣屏東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蔡政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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