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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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0號上訴人丙○○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97,600元、55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6,450元、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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