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子揚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4年12月2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子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判決正本於104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上之收文章等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