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9號聲請人 鄭仁愛 (即 張汝成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鄭仁愛(即張汝成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四、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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