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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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相對人 劉宋 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宋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區○○段○○○○○號○○○區○○段647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劉宋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