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7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黃靖絜
         范惠霞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75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4年10月27日上午09時4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者。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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