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5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之戶籍原與母親 宋金鳳 同在臺北縣三重市○○街○○號,因母親改嫁後未與聲請人聯繫,致聲請人未收到傳票而遭鈞院通緝。又聲請人育有一子,父親為殘障人士,行動不便,弟妹年紀幼小,聲請人突遭收押,一家老小乏人照料,甚為悽慘,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發佈通緝,嗣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4月2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經查,聲請人上開犯行業經其自白不諱,且有驗尿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經本院通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至被告前揭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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