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430號聲明人 蔡秀菊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趙子疆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蔡秀菊係被繼承人趙子疆之父 趙令掌 之再婚配偶。嗣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死亡,聲明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聲明拋棄繼承狀、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有明文可稽。
三、經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父趙令掌於75年12月3日之再婚配偶,而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死亡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為證(本院卷頁7、9-10),堪認屬實。次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趙怡君趙聰祥趙梅如 與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洪辰岳 (法定代理人為趙梅如、 洪志豪 )及被繼承人配偶 李秀珍 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另函准予備查(參本院107司繼2279號卷)。
另被繼承人之父趙令掌與同父異母兄弟 趙子彪 (其母為蔡秀菊),亦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然聲明人蔡秀菊僅係被繼承人之父再婚配偶,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按被繼承人生母為 陳佩玲 ,原名 趙陳孽 ,其有撤冠配偶姓與改名及於106年2月間身故等情,有戶籍資料足資佐證,見本院107司繼2279號卷頁23、28),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明人蔡秀菊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基此,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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