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陳光華 詳卷被告 楊詔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1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
102年1月16日審判筆錄第5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毛彥程法官方鴻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