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謝鳳美 被告 許翔傑 上列被告許翔傑因詐欺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5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藍海凝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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