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 陳邱月雲 被告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區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簡金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