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4號聲請人MillennitumCustodialTrust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顏于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宙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