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埔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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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埔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趙子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1年5月29日投埔警偵字第10100084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子翔無正當理由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
幣陸仟元。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子彈陸顆、瓦斯鋼瓶參瓶、鋼珠柒拾伍顆
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1年5月20日14時30分許。
㈡地點:南投縣○里鎮○○路○○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查扣之改造手槍1支、子彈6顆、瓦斯鋼瓶3瓶、鋼珠75顆。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鍰: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
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定有明文。內政部以94年5月2日台內警字第0940100466號函
文公告將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予以查
禁。是被移送人持有之改造手槍雖無殺傷力,但外型類似真
槍,且具打擊底火,應屬前開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是模擬槍
既屬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查禁之器械,本件被移送人未經許
可即攜帶模擬槍枝,核被移送人所為顯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條第1項第8款所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應予處罰。另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子彈6顆、瓦斯鋼瓶3
瓶、鋼珠75顆,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其違反本法所用,爰
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