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14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秀娟
       蘇容華
被   告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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