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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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725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武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6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