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再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再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再審原告與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九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及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九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始行成立,未曾處理該案,依前開規定,本院對其再審之訴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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