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準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84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育誠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陳宥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案件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所為羈押之處分,聲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撤銷羈押聲請狀」所載。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起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4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屬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準抗告亦有準用,亦為同法第412條、第416條第4項明文。次按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而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再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羈押在目的與手段之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經查:
(一)被告林育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承審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5月2日訊問後,因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證據資料為佐,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所涉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科刑結果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程序,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遂裁定自111年5月2日起羈押3個月,業經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卷宗核閱屬實。
(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業已坦承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並有同案被告 陳笙豪劉纁諺 、偵查中同案被告 陳韋熙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 楊秉程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及其他卷內相關事證可為佐證,自堪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復衡酌被告所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心理,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並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至於聲請意旨雖稱被告擔心母親欲返家照顧母親云云,然此非法院決定羈押與否時之考量因素,況經承審受命法官於訊問程序詢問被告「本件有無需要請社會局探訪你母親提供必要之醫療及經濟資源?」,被告則回答:不用等語,而查,縱使果如聲請意旨所述被告之母親尚待其照顧,然被告因畏懼重罪審判、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仍甚高,是以,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而有羈押之原因。另衡酌本案目前於法院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暨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經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仍認定被告確實有羈押之必要,而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包括裁判確定後刑之執行程序遂行,羈押被告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此外,本件被告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之情形。另承審受命法官並無以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羈押之原因,亦無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預防性羈押為對被告羈押之原因,聲請意旨稱被告並無勾串共犯、湮滅證據及反覆實施之虞,應無羈押之原因云云,容有誤會。綜據上述,本院合議庭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承審受命法官所為羈押處分,核其採證認事及用法,並無違誤、不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處,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劉依伶法官魏威至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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