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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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告劦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原告丁○○
四四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被告戊○○現於臺南監獄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被告乙○○
號3樓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犯有侵佔及恐嚇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刑事案件業已審理終結,此有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95年9月8日函文在卷可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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