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29號聲請人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4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 永吉 │34,800元│94年4月1日│KT0000000│6│││司乙○○│分行│││││├──┼─────────┼────────┼─────────┼───────────┼────────┼────────────┤│002│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永吉│34,800元│94年10月1日│KT0000000│6│││司乙○○│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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