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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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 李明融 被告 徐梁 美女
徐勝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4年度附民字第11號),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徐勝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徐梁美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徐勝山如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徐梁美女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徐勝山、徐梁美女為夫妻關係,渠等與原告均為位於臺北市○○區○○○道○段○○○巷○弄○○○○○號白雲山莊A棟社區之住戶。徐梁美女因其於民國100年4月30日下午1時30分許,在上開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公然指稱李明融將社區遺失之側揹式剪草機擅自取走乙事,經本院以102年度士簡字第131號民事判決判處其應給付李明融新臺幣(下同)4萬元,徐梁美女不服提起上訴後,嗣經本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詎徐勝山、徐梁美女因對上開判決結果心有不服,於民國103年4月30日下午1時30分許,參與上開社區於臺北市○○○路○段國賓飯店舉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徐勝山在該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公然稱:「弄到法院去,碰到恐龍法官不知如何跟他勾結,也是告輸他,你們看看。那個法官說,要照原判去判,給伊放水,沒想到說,兩罐鮑魚,我要去錄影不讓我錄,我去討他那裏的底片,不讓我討,你們說,現在還有這種法官,就是有這種人才有這種法官,你們大家要記得。」、「我可以作證人由你們去告…我親目看的東西不見,社區的割草機在他家陽台,他去叫已經退休的胡先生來作偽證」、「法官,你看,為了兩罐鮑魚,結果說判這樣子。實在說正經的,現在的司法,真冤枉啦,變成他熟識的,考沒上的去拜託有考上的法官,有熟識的去歐西(台語),現在沒關係,實在真敢。這沒說不行。」,並公然以「社區出了一個這種敗類,我不怕他再告。」等語指摘及侮辱李明融;徐梁美女亦稱:「那剪草機,3個老人跟我講,說李明融啊,阿5月份跟我講,那我7月份這個、那個時候,…剛剛好,我說,那你去看,在前院啦,他一看,有啦,他就給眨眼說有啦,我就把門開了押後尾去,門開著…」、「兩夫妻都有看到,這個作證沒有效啦,我告訴你;還有,結果我們正在講的時候,剪草機拿到他現在買的E棟2樓,E棟2樓那邊也有證人看到,我要請他來作證,後來想想說,這樣會不會害到他,沒事他就要找人家麻煩…剪草機我夫妻兩人親眼看到,我住3樓、他住2樓,親眼看到的東西,你們知道嗎,我就是要給他有一個反悔的心啦,我在第一審的時候,他上訴第一審,我意思說我先生有看到,我不說我人有看到,要給他有一個良心發現,其實這東西沒多少錢,這個東西是公用的東西啦,不是你私人的。胡先生在講都是他拿去用,都他拿去用,這樣啦,那胡先生我是知道他有口難言,口袋飽飽的、有口難言,是這樣啦。」等語,均足以貶損李明融之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原告依民法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辯稱: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持人已言明出席者之發言不應作為互相提告之用,是原告之錄音不具備證據能力。被告二人目前均無所得,原告請求之慰撫金金額過高。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被告徐梁美女因100年4月30日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公然指稱李明融將社區遺失之側揹式剪草機擅自取走乙事,經本院以102年度士簡字第131號民事判決判處其應給付原告4萬元,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94號判決駁回上訴。
㈡、被告二人於前揭時地之行為,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29號判決誹謗罪,徐勝山處拘役15日,徐梁美女拘役10日確定。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00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告提出之現場錄音光碟,係原告於103年4月30日白雲山莊A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自行利用錄音設備所錄製,屬私人錄音取證,原告在場參與上開會議並聽聞被告2人談話之人,其錄音之行為旨在蒐集被告徐梁美女、徐勝山誹謗伊之事證而為證據保全,尚無證據可認係出於不法目的所為,亦無誘導被告2人陳述之情形;矧原告於錄製上開錄音光碟前縱未經被告2人同意,然被告
2人發表談話之地點係在上開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此為被告2人所不爭,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認該錄音光碟具證據能力。從而,被告2人錄音無證據能力,洵無足採,合先敘明。
㈡、被告徐梁美女、徐勝山對於上開時間為前開陳述,並未爭執(本院卷第29頁),復於刑事案件中亦坦承(見刑事一審卷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第28頁反面、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並有白雲山莊A棟區分所有權人103年第一次會議會議紀錄、白雲山莊A棟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在卷可參(見103年度他字第2812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並有本院刑事庭當庭勘驗告訴人所提案發現場錄音光碟後製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足稽(見刑事一審卷第14頁至第15頁)。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以言詞具體指摘原告賄賂法官、收買證人教唆偽證以及擅自拿取社區之剪草機等情,已如前述,且渠等係於特定多數人均得見聞之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為上開指摘行為,而該會議除被告2人及原告外,尚有多位社區住戶參與,被告2人上開言論確實造成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又被告二人雖於同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有發言貶損原告之名譽,然依據被告徐梁美女所稱,伊本來不想說,係因鄰居一再詢問下才說的,是被告
2人各自為其行為負責,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無須依民法第185條連帶賠償。
㈣、又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兩造係屬鄰居,雙方平日相處不睦,互有嫌隙,斟酌原告專科畢業,曾任職銀行,現承包維修裝修工程,102年度所得總額30多萬元,名下有土地、房屋、汽車等,財產總額約2百多萬元;另被告2人均為小學畢業,目前均為無業,徐勝山102年度收入僅有股息2,000多元,名下財產有汽車、股票,約30萬元,被告徐梁美女102年收入有股息、利息、租賃、薪資所得50多萬元,名下財產有數筆房屋、土地、股票,約1,700多萬元,業經兩造陳述在卷,且有本院依職權調得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佐(置於證物袋)。從而,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侵權之態樣與程度,且徐梁美女先前與原告即有妨害名譽之民事訴訟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徐勝山、徐梁美女賠償之精神慰撫金分別以3萬元、6萬元以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允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徐勝山、徐梁美女應各給付3萬元、
6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月10日(附民卷第10頁、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非屬正當,不應准許。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訴訟費用之支出,併予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原告雖為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仍由本院依職權宣告之;又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之請求經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