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毒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毒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毒抗字第1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裁定(97年度審毒聲字第16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請判令被告繼續在義大醫院接受美沙冬治療,以啟自新云云。
二、經查: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後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8月20日19時15分許採尿回溯24小時內,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且被告尿液經台灣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檢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足參,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堪以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
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並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張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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