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4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8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2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國偉